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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均使用代碼,並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


【 您不需擔心您的資料會曝光!】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您的身分不會曝光,除非得到您的同意或偵查之必要,報紙、電視、雜誌都不可登載您的姓名及其他可以識別您身分的資訊。
在調查過程中製作的各類文書,都不會揭露您的身分,移送書上也不會記載您的姓名、年齡、地址等資料。
如果需要您與犯罪嫌疑人對質或指認時,我們會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以確保您的隱私及安全。

性侵害案件保密及保護措施規定相關條文:

  1.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5)

    2.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5)

    3.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但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

    二、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6)

    4.任何人均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6)

    5.法院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於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3)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

適用對象:
(1)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為心智障礙者或未滿18歲之人者。
(2) 前款以外之被害人經申請適用者。
(3) 經社工人員訊前訪視評估須進入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者。
詢問製作筆錄:由專責人員製作筆錄,2人一組、1人詢問1人紀錄,且應全程錄音、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