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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中相關人員均使用代碼,並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

【 您不需擔心您的資料會曝光!】

為保護本條例案件之被害兒童或少年,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中,筆錄中真實姓名一律以代號稱之,移送書上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之資訊,應使用代號並以彌封之姓名對照表附卷。
如被害人係16歲以上未滿18歲者,若以證人身分出庭,依證人保護法辦理。如未符合證人保護法之規定,機於保護未成年男女安全、名譽之立法精神,比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辦理,使用代號。
如為保護兒童及少年隱私,處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過程中,應嚴守保密規定,不得發布新聞;凡與案情無關人員,不得任意翻閱相關筆錄等案卷資料。
辦理加害人移送地檢署時,對該案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亦應保密。此外,移送書上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之資訊,應使用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