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依相關標準流程妥善處理,除依相關規定通報主管機關(本市社會局)外,將視兒童及少年之身心狀況,提供相關輔導資源;如案情重大者,將依刑案偵處程序規定辦理,責成專案小組偵辦。
二、相關處理人員對於處理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保護案件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成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三、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二、相關處理人員對於處理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保護案件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成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三、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