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畏怖之判斷標準,應以已使被害人明顯感受不安或恐懼,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 (2) 反覆持續之跟蹤騷擾行為使被害人心生恐懼且長期處於感受敵意或冒犯之狀態,將造成心理壓力並影響其日常生活方式或社會活動,嚴重侵害個人行動與意思決定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