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害人在警察機關書面告誡後兩年內,同一行為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時,可以向法院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 (2)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代為向法院聲請。(3) 檢察機關跟警察機關可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1) 被害人在警察機關書面告誡後兩年內,同一行為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時,可以向法院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 (2)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
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代為向法院聲請。
(3) 檢察機關跟警察機關可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