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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我對於警方(不)核發書面告誡覺得不服,我可以怎麼做?

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3、4、5項: (1)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10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分局)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警察局)表示異議。 (2)書面告誡異議案,原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為無理由者,應於5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上級警察機關(警察局)決定。上級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為無理由者,應予維持。 (3)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前項上級警察機關之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