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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案件係屬保密案件,受理報案時會在充分隱密、不受干擾之處所為之。警察機關在受理報案時,有關足資識別性侵害被害人身分之資料者,會以代號表示,保護被害人,避免二度傷害。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
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但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
二、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
任何人均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