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謂性侵害?
A: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之規定: 「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 二、刑法之規定: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主要犯罪類型規定於刑法第221-229條。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第224之1條加重強制猥褻、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第226強制性交猥褻加重結果犯、第226-1條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第227條對未成年性交猥褻罪、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第229條詐術性交罪等類型。 內容大致依性自主權受到侵犯的方式為性交或猥褻作為區分,再以受害者的年齡、心智狀態、與加害人的親屬狀況以及犯罪的手法是否以強暴脅迫等違反意願方式作為各罪之規定。犯罪的主要的內涵大致分為性交與猥褻的行為2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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