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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警察受(處)理性騷擾事件時如何確保當事人的隱私權?

Q:警察受(處)理性騷擾事件時如何確保當事人的隱私權?

A:

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被害人身分資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公示文書不得揭露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警察機關受理性騷擾事(案)件製作相關文書時,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資訊均以代號稱之,並使用專用公文封密封,以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