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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性騷擾行為人須負哪些責任?

Q:性騷擾行為人須負哪些責任?

A:

1、刑事責任:

(1)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項之罪,需告訴乃論。(性騷擾防治法§25)

(2)不同行為態樣亦可能觸犯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條毀謗罪、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及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

2、行政責任: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規定之裁處權,自被害人提出申訴時起,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性騷擾防治法§27)

3、民事責任: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前二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屬權勢性騷擾者,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性騷擾防治法§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