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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保護令』?有哪些種類?

A:保護令可以保護被害人免於再被傷害,它可以命令加害人離開住居所、離開被害人的生活環境,保護被害人的安全,還有其他多項的保障。『保護令』分為三種類別:

(一)通常保護令。

(二)暫時保護令。

(三)緊急保護令。

種類申請人及程序核發程序效期
緊急保護令
(可不開庭)
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為之。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得不經審理程序。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通常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需經審理程序。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以下,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期間最高二年以下。